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仁愛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仁愛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六、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仁愛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於民國69年11月15日核准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95年6 月19日以九十五年第1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 、3 、6 、7 條為如附表「修改後內容欄」所示,並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准予同意許可變更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仁愛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因應業務需要,由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等情,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95年12月27日以高市府社局字第0950043685號函同意許可變更在案,此有上開函文足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條文,乃有關基金會社址變更、基金會收益總額配合法令修正用於目的事業之比例、修正董事名額及任期等事項,均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