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洋港即財團法人洪鈞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洪鈞培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因參照民法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相關規定暨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 、6 條規定,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洪鈞培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先敍敘明。又聲請人主張,為需要而由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等情,亦提出會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亦據提出該局96年1 月16日高市教四字第0960002041號函在卷可佐,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章程條文,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附表:

┌───────────────────────────┐│財團法人洪鈞培文教基金會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備 註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 ││十九條暨高雄市審查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 ││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準則組織之,定名為「│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洪鈞培文教基│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法人洪鈞培文教基金會│)。 │ ││」(以上簡稱本會)。 │ │ ││ │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 ││至二十一人組成,另設│一人組成,另設置監察│ ││置監察人三人至七人組│人七人組成監察人會。│ ││成監察人會。第一屆董│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 ││事、監察人由原捐助人│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 ││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 ││事、監察人會由前一屆│前一屆董事會、監察人│ ││董事會、監察人會選聘│會選聘之。董事、監察│ ││之。董事、監察人均為│人均為無給職。 │ ││無給職。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