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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上當事人間聲請准許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等10餘家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並向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北忠孝分公司等8 家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截至民國95年10月3 日為止,共積欠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47, 475元。因聲請人之配偶之前長期失業,僅能靠打零工維生,父母親工作不穩定,祖母又長年臥病在床,需有專人長年照顧,致每月有龐大經濟負擔,而一度以借貸度日,導致債務增加,現聲請人每月之收入約23,000元,配偶目前已有工作,聲請人之經濟壓力雖相形減輕,惟每月收入扣除必要家庭開銷後,所剩金額約13,000元,實不足償還每月將近20, 000 元之協商金額,聲請人雖曾勉力還款,惟因無法按期清償,而導致協商破裂,雖聲請人嗣後再嘗試與債權銀行達成個別協商,惟僅與部分銀行達成協議,且每月還款總金額仍達24,175元。在聲請人無力償還之情形下,已陷入以債養債之惡性循環中,且影響聲請人日常之生活及工作,為此,爰依破產法第6 條第1 平及同法第7 條之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表、債權人及積欠金額清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等,聲請准予破產和解等語。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向聲請人之債權銀行查詢之結果,因有包括聲請人所提債務清冊中所載之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內之多家債權銀行未回覆(詳如附表所示),故至本院函查之日為止,聲請人明確積欠債務之數額,並無法確定;惟由聲請人自述,其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其債務總額為1,747,475 元。雖聲請人已依破產法第7 條之規定提出和解方案,要求債權銀行均自本件聲請之時起,停止計息及違約金之計算,並將債權金額降低為1,572,728 元,以每月償還12,000元之方式,分131 期償還,並提出保證人劉勝昌之同意書1 份,作為清償債務之擔保。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和解方案,經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函覆之結果,均表示不予同意,有如附表所示已函覆銀行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本院復審酌依聲請人具狀所述,其名下之財產僅有1 部機車,及置於身旁供週轉之數千元(見聲請人96年2 月15日陳報狀),且先前曾與債權銀行協商,惟因逾期繳款致協商破裂(見聲請人聲請狀);又保證人劉勝昌雖已提出保證書及印鑑證明,表明願擔任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清償債務和解方案保證人,惟觀聲請人所提出保證人劉勝昌之財產資料,其於95年間僅有339,250 元之收入,此外別無其他財產,客觀上難認足以作為聲請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殷實擔保,則在如准予破產和解,仍需支付監督輔助人報酬之情形下,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和解聲請,實無任何實益,故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按,法院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第35條固定有明文,但此仍須債務人具備破產之要件及實益,法院始得為破產之宣告。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自述之現有財產狀況,僅每月有收入約23,000元,另除擁有1 部機車外,別無其他財產,在聲請人所負債務,以銀行所函覆及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額以觀,聲請人所負債務高達170 餘萬元,故聲請人之月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後,所餘之金額客觀上必不足以支應破產財團之費用,本院自無從再為聲請人破產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附表: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有無別除│對本件破產聲││ │ │ 新台幣 │權 │請之意見 │├──┼──────┼────┼────┼──────┤│1 │中國信託商業│192,662 │無 │不同意破產和││ │銀行股份有限│元 │ │解之方案 ││ │公司 │ │ │ │├──┼──────┼────┼────┼──────┤│2 │華南商業銀行│74,876 │無 │不同意破產和││ │股分有限公司│ │ │解之方案 │├──┼──────┼────┼────┼──────┤│3 │國泰世華商業│80,686元│無 │同上 ││ │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4 │新竹國際商業│20,528元│無 │同上 ││ │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5 │臺灣新光商業│14,496元│無 │同上 ││ │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6 │玉山銀行 │85,810元│無 │同上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25,692元│無 │同上 ││ │股份有限公司│ │ │ │├──┼──────┼────┼────┼──────┤│8 │台北富邦商業│286,305 │無 │同上 ││ │銀行股份有限│元 │ │ ││ │公司 │ │ │ │├──┼──────┼────┼────┼──────┤│9 │台新商業銀行│未回覆 │ │ ││ │股份有限公司│(依聲請│ │ ││ │ │人所述為│ │ ││ │ │最大債權│ │ ││ │ │銀行) │ │ │├──┼──────┼────┼────┼──────┤│10 │大眾商業銀行│未回覆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1 │遠東商業銀行│未回覆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2 │日盛商業銀行│未回覆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3 │萬泰商業銀行│未回覆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