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聲請人 甲○○兼訴訟代理人相對人 長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60號交付車位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5月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書 記 官 洪嘉慧調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 甲○○ 到訴訟代理人相對人訴訟 丁○○ 到代理人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長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願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出售門牌號碼高雄市○○○路○○○ 號地下2 樓編號10號停車位予聲請人二人。聲請人願於民國96年5月31日前給付二十五萬元予相對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林武彥聲請人兼訴訟代理人 甲○○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丁○○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16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洪嘉慧法 官 廖純卿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