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億旗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複 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原 告 得利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複 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