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6號反訴原告即上 訴 人 庚○○
己○○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楊瀚濤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甲○○、丙○○、丁○○間因請求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