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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04號宣告決議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蔚藍海岸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宣告決議無效事件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04號,現由本院廖純卿法官審理中,惟聲請人與蔚藍海岸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前已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5年7 月6 日,由廖純卿法官以95年度雄小字第110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而本件96年度訴字第1004號宣告決議無效事件,涉及管理費計算之基礎及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之見解,足認廖純卿法官對於本件審判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

457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與蔚藍海岸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前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於95年7 月6 日由廖純卿法官以95年度雄小字第1104號判決(下稱前案)聲請人敗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雄小字第1104號民事小額判決1 份在卷可參,雖本件96年度訴字第1004號與前案之兩造當事人均屬相同,惟前案係蔚藍海岸大廈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管理費,本件則係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係不同之法律關係,自無從僅因聲請人於前案經廖純卿法官判決其敗訴,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於聲請人所舉本件涉及管理費計算之基礎及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之見解部份,均係法官就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自無從僅因聲請人之見解與法官不同,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舉上揭事由,客觀上均不足以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