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光醫院間因解除證據保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2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