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應向高雄市監理處塗銷如附表二編號1 ~7 所示「車牌號碼」之七部自小客車於所示「異動情形及日期」欄內各「汽車過戶登記日」之過戶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甲○○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2 次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本受原告僱用專門代辦原告所經營中古車行汽車監理登記業務。詎95年11月間起,被告因缺款花用,竟利用其代辦所持之原告身分證及偽刻之原告印章,前去高雄市監理處偽造如附表所示廠牌、出廠年月、車別、型式、引擎或車身號及牌照號碼之7 部原告名下汽車之「補發汽車新領牌登記書申請書」,「補發汽車行車執照申請書」等文書(各書之申請日期均見附表二「異動情形及日期」欄所示),使監理機關誤以為原告所有之上開文書均已遺失,因而補發交付予被告,進而被告再持各該補發之文書、原告之身分證及其偽刻之原告印章,冒用原告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7 所示「異動情形及日期」欄內各「汽車過戶登記日」之「車主過戶登記申請書」,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至被告名下,以便被告取得過戶至其名義下之汽車行車執照,然後對外佯稱其為汽車所有權人,提供各銀行設定動產抵押,藉以騙取金錢花用,而妨害原告之汽車所有權。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 、2 項所示;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廠牌、出廠年月、車別、型式、引擎或車身號及牌照號碼之7 部自小客車原屬其所有,業據其提出經當庭核閱原本後之各車原有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卷6 ~12頁)、「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卷13~19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冒原告名義偽造辦理「汽車新領牌登記書申請書」,「補發汽車行車執照申請書」,進而再憑以偽造「車主過戶登記申請書」,嗣接續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情,亦經本院向高雄市監理處函查各汽車之車籍異動資料及各申請書、過戶登記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影本(卷32~
150 頁)附卷,有該監理處96年5 月18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000000000函(卷31頁)等在卷足參,復佐之經本院內眼比對上開各該文書與原告當庭所提前由被告代辦中古汽車過戶資料(卷198 ~227 頁)上之筆跡,結果認為彼此筆順、字跡及字型大小確屬雷同,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2 次合法通知(卷22、155 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已生自認原告主張事實之效力,堪信原告主張屬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7 部自小客車,於如附表二編號1 ~7 「異動情形及日期」欄內各日期,被告確有冒原告名義偽造「補發汽車新領牌登記書申請書」、「補發汽車行車執照申請書」,進而憑以再辦理「車主過戶登記申請書」等文書之事實為真。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中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冒原告名義偽造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 ~7 所示7 部屬原告所有之汽車過戶登記,確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從而,原告依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判決如文第1 、2 項所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聲請假執行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既明定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故如本件命被告為塗銷過戶登記之判決,仍須自判決確定時方視被告已為意思表示,而不得宣告假執行(高等法院9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判決要旨參照),乃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而此與訴訟費用負擔無關,併予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編號│廠牌│出廠│車別│型式 │引擎或車身│牌照號碼││ │ │年月│ │ │號碼 │ │├──┼──┼──┼──┼───┼─────┼────┤│ 1 │國瑞│1997│自小│TL1EPN│ 5E0000000│ A8-0313││ │ │.10 │客車│ │ │ │├──┼──┼──┼──┼───┼─────┼────┤│ │LEXU│1999│自小│GS300 │0000000 │9296-JK ││ 2 │S │.10 │客車│ │ │ ││ │ │ │ │ │JT8BD68S4Y│ ││ │ │ │ │ │0000000 │ │├──┼──┼──┼──┼───┼─────┼────┤│ 3 │VW │2000│自小│LUP0 │WVWZZZ6XZ1│8M-8685 ││ │ │.06 │客車│1.4 │W008281 │ │├──┼──┼──┼──┼───┼─────┼────┤│ 4 │三陽│2001│自小│V-BA │VA-AR06328│7M-7366 ││ │ │.05 │客車│ │NAB02991 │ │├──┼──┼──┼──┼───┼─────┼────┤│ │VOLK│2001│自小│POLO │WVWZZZ6NZ2│8S-2968 ││ 5 │SWAG│.07 │客車│1.4 │Y001464 │ ││ │EN │ │ │ │ │ │├──┼──┼──┼──┼───┼─────┼────┤│ │日產│2003│自小│KIICXA│CG00000000│Q9-2522 ││ 6 │ │.03 │客車│ │ │ ││ │ │ │ │ │K11CXAOO62│ ││ │ │ │ │ │79 │ │├──┼──┼──┼──┼───┼─────┼────┤│ │國瑞│2004│自小│ZEIEPE│1ZZA076291│4589-JG ││ 7 │ │.07 │客車│ │ │ ││ │ │ │ │ │ZE0000000 │ │└──┴──┴──┴──┴───┴─────┴────┘
附表二┌──┬────┬─────┬─────┬───────┐│編號│車牌號碼│ 原車主 │ 新車主 │異動情形及日期│├──┼────┼─────┼─────┼───────┤│ │A8-0313 │ 甲○○ │ 乙○○ │補發汽車行車 ││ 1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lO月 ││ │ │ │ │14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95年1O月 ││ │ │ │ │14日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0月14日 │├──┼────┼─────┼─────┼───────┤│ │9296-JK │ 甲○○ │ 乙○○ │補發汽車行車 ││ 2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11月 ││ │ │ │ │22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登記書95 ││ │ │ │ │年11月22日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1月22日 │├──┼────┼─────┼─────┼───────┤│ │8M-8685 │ 甲○○ │ 乙○○ │補發汽年行車 ││ 3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10月 ││ │ │ │ │27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登記書95 ││ │ │ │ │年10月27日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0月27日 │├──┼────┼─────┼─────┼───────┤│ │7M-7366 │ 甲○○ │ 乙○○ │補發汽車行車 ││ 4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12月 ││ │ │ │ │08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登記書95 ││ │ │ │ │年12月08日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2月08日 │├──┼────┼─────┼─────┼───────┤│ │8S-2968 │ 甲○○ │ 乙○○ │補發汽車行車 ││ 5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11月 ││ │ │ │ │20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登記書95 ││ │ │ │ │年11月20日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1月20日 │├──┼────┼─────┼─────┼───────┤│ │Q9-2522 │ 甲○○ │ 乙○○ │補發汽車行車 ││ 6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12月 ││ │ │ │ │04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登記書95 ││ │ │ │ │年12月04日 ││ │ │ │ │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2月04日 │├──┼────┼─────┼─────┼───────┤│ │4589-JG │ 甲○○ │ 乙○○ │補發汽車行車 ││ 7 │ │(即原告)│(即被告)│執照95年11月 ││ │ │ │ │29日 ││ │ │ │ ├───────┤│ │ │ │ │補發汽車新領 ││ │ │ │ │牌照登記書95 ││ │ │ │ │年11月29日 ││ │ │ │ ├───────┤│ │ │ │ │汽車過戶登記日││ │ │ │ │95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