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退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3,372 元,應繳裁判費為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藍家慶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