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丙○○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 甲○○乙○○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定期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音利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定期存款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