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71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二人均係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下稱高師大)國文系教授,被告丙○○於民國95年1 月18日上午在高師大召開國文系第二次系務會議時,以附表編號2 、4、6 、8 、12、14、16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胡說八道」,及附表編號24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含血噴人」,與附表編號28所示發言內容中之「大家要有一點水準」、「潑婦罵街」、「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得到」等語辱罵原告;被告甲○○則蓄意提供原告於95年6 月6 日在高師大國文系1 年甲班授課時向學生提及丙○○有向研究生收取不當金錢之錄音光碟(下稱系爭光碟)予被告丙○○,惡意使丙○○觀看該光碟後,以此光碟片上簽呈予高師大校長及對其提出刑事毀謗告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續字第15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現以96年度易字第3725號審理中)與民事賠償訴訟(現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審理中)。是被告丙○○於上開系務會議所言及被告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之舉,均分別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精神上受有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 0元,被告甲○○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則以:其固有於上開系務會議為附表編號2 、4、6 、8 、12、14、16、24、28所示之發言內容,但其當時係因擔任國文系之系主任,業已盡力向高師大校方據理力爭保留「大一國文」課程為6 小時及維持「四書」課程,無奈校方提出大多數其他大學之作法,於表決時少數難敵多數,致「大一國文」課程被減為4 小時,而「四書」課程則被廢除調整為「經典與生活」,詎原告卻道聽途說在上開系務會議中污衊其身為系主任卻未力保「大一國文」及「四書」課程,其始為上揭發言,其對原告並無任何惡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甲○○則以:匿名者將系爭光碟放在其辦公室信箱中,因辦公室為公共場所,信箱均未上鎖,實難得知該光碟之確切來源;且因該光碟內容有甚多原告不妥之言論,其遂循行政作業體系及流程,將該光碟交與當時擔任國文系系主任之丙○○教授處理,並無任何違法不妥處;又丙○○以此光碟對原告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純屬丙○○個人對此光碟之因應處理方式,與其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本院卷第70、124 頁),並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光碟片(即起訴狀之附件一)及經本院勘驗該光碟片後所製作之譯文(本院卷第126 至133 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15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與被告丙○○間於95年1 月18日上午在高師大國文系第二次系務會議時,有如附表所示之發言內容。
㈡系爭光碟為被告甲○○交與被告丙○○,再由丙○○持之向
高師大校方上簽呈檢舉,並對原告提出毀謗告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續字第15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現以96年度易字第3725號審理中)及民事賠償訴訟(現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審理中)。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故其成立要件,除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外,限於行為人以不法侵害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造成損害,並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屬之。查原告主張被告丙○○於上開系務會議所言及被告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之舉,分別致其名譽權受有損害,爰各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賠償等情,固據原告提出系爭光碟為證,然為被告以前開情詞否認。是本件爭點為㈠被告丙○○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㈡被告甲○○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六、被告丙○○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被告丙○○固在上揭系務會議與原告之對答過程,於附
表編號2 、4 、6 、8 、12、14、16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胡說八道」,及於附表編號24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含血噴人」,且於附表編號28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大家要有一點水準」、「潑婦罵街」、「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得到」等語。然查,本件係由原告先在上揭系務會議時發言指出當時身為國文系系主任之被告丙○○未支持國文系「四書與人生」課程之開立,致該門課程遭校方取消,被告丙○○始以「胡說八道」之言語回應原告,並向原告說明「四書與人生」課程係調整為「經典與生活」,即把「四書」擴充成中國十三經的經典等情,有附表編號1至18所示譯文可稽;又被告丙○○係於上揭系務會議向原告解釋其為「大一國文」課程堂數減少一事,業已在校方行政會議盡力爭取,卻遭原告否認其用心,始以「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不要含血噴人」、「我想我們是一個老師,大家要有一點水準。如果要把一個老師看做潑婦罵街,沒意思啦。在這個地方侮辱這個殿堂,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到」之言詞回應原告等情,亦有附表編號18至28所示譯文足參。則依上揭對答譯文內容觀之,核被告丙○○之上揭言論,顯係在原告指摘其身為系主任卻對「大一國文課程堂數」及「四書與人生課程」未予支持等節,所為表示其個人之見解或立場,而屬「意見表達」,無所謂真實與否,先予敘明。
㈢又於上揭系務會議中,除原告與被告丙○○發言外,尚有第
三人發言稱:「我們的四書課之所以學生反彈聲浪非常大,是因為不知道我們在講什麼,所以今年的教育評鑑對我們的衝擊非常大,就是因為我們學校開的四書課……所以過去我們對四書與人生的關注不夠,都找兼任老師博士生上,上什麼也都沒人管才會有這樣的結果,所以校務會議雖然我跟主任(即被告丙○○)去打所有的人,還是遍體鱗傷的回來」等語,此有本院卷第132 頁所示譯文中標示「男3 」之發言內容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4 頁),故被告丙○○既於高師大之校務會議上確有力保國文系之開課權益,則其於遭原告在上揭系務會議以其對國文系上開課程未予支持等節指摘時,所為附表編號、4 、6 、8 、12、14、1
6 、24、28所示之發言內容,應係出於藉此達對外澄清之目的,並請亦為高師大國文系教授之原告自重其為人師表之身分,而非單純就原告人格之無端攻擊,故被告既係基於維護個人名譽之辯白性陳述及呼籲原告應自重,自難謂其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惡意,或已逾適當之範圍。況被告丙○○所為原告所指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上揭言論,既如前述係其針對「大一國文課程堂數」及「四書與人生課程存廢」之說明,核與高師大課程存廢及堂數等公共利益相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故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難認被告丙○○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七、被告甲○○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主張被告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供丙○○以此上簽呈向校方檢舉,並對其提出民、刑事告訴,致其名譽受損云云,固據被告甲○○自承交付系爭光碟予丙○○等情在卷。然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係屬有利於被害人之事實,自應由被害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明白陳稱:95年6 月6 日文學院院長選舉完畢,6 月8 日上班時被告甲○○就到伊辦公室交給伊一片有關原告上課時提及伊向研究生拿錢之實況錄音光碟(即系爭光碟),所以伊於另案對原告所提毀謗刑事案件偵查庭中(96年度偵續字第156 號)只說是甲○○提供系爭光碟,沒有說甲○○以此光碟要伊去對原告提出告訴,是伊自己看了系爭光碟後認為伊遭原告羞辱毀謗,所以才上簽給高師大校長,並寄存證信函給原告,要求原告道歉,但原告置之不理,伊忍無可忍才自己決定對原告提出刑事、民事告訴,並非被告甲○○要伊對原告提出告訴等語(本院卷第97、150 、151 頁),並經本院調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156 號刑事偵查案件查核屬實。是被告丙○○既未曾提及受被告甲○○指示始以系爭光碟對原告提出告訴,且因該光碟內容有甚多不利被告丙○○之言論,被告甲○○始將該光碟交與當時擔任國文系系主任之丙○○教授處理,亦符行政作業體系之流程,而無任何違法不妥處,自難認被告甲○○上開行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八、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丙○○於上開系務會議所言及被告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之舉,均分別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云云,為無足採。被告丙○○抗辯其係對原告所指其對國文系上開課程未予支持等節做澄清說明之意見表達,並無惡意等語;被告甲○○則抗辯其提供系爭光碟,無任何違法不妥處等語,即均屬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請求被告丙○○應給付2,000,000 元,被告甲○○應給付1,000,000 元,即均屬無據,請求不應准許,自應駁回其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附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系於95年1 月18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之錄音光碟譯文內容 │├─┬───┬────────────────────────────┬─────┤│編│發言者│發 言 內 容 │備 註 ││號│ │ │ │├─┼───┼────────────────────────────┼─────┤│1 │女4 (│我們的「四書與人生」課程已經確定沒有了……我想這是件非常│本院卷第12││ │即原告│大的事情,為什麼我們不知道,在我知道的當下,我就表示希望│9 頁及其背││ │乙○○│大家支持我們四書課程……我知道的訊息是,我們那時開導師會│面之錄音譯││ │) │議還沒有真正決定,還有一次機會,所以在那個當下很努力就我│文內容,及││ │ │自己是一個教四書的老師去懇託很多長官,包括各系主任,他們│原告於本院││ │ │都很認同,甚至教務長也說他會幫我表達……可是後來我們教務│準備程序指││ │ │長是說請我向我們系主任說明請求支持,當時我的想法是:好,│稱:譯文中││ │ │那我先後三次拜託了系主任……沒想到後來知道的訊息是系主任│之女4 係伊││ │ │上台後說這是我乙○○自己的想法,所以其他主任不能支持。甚│等語(本院││ │ │至有人說你們國文系怎麼這麼分裂,為什麼講的話是這樣不同的│卷第124 頁││ │ │意見所以我很為難……後來我去詢問這個課我們幾乎是完全失掉│) ││ │ │了,不是我們知道的我們跟經學研究所說編一個教材,他們的意│ ││ │ │思是說這個是經典,這個經典可以是外國的經典,所以我們國文│ ││ │ │系、英語系自己開都可以。 │ │├─┼───┼────────────────────────────┼─────┤│2 │男1 (│這個雷老師你現在這樣胡說八道。 │本院卷第12││ │即被告│ │9 頁背面之││ │丙○○│ │錄音譯文內││ │) │ │容,及被告││ │ │ │丙○○於本││ │ │ │院準備程序││ │ │ │指稱:譯文││ │ │ │中之男1 係││ │ │ │伊等語(本││ │ │ │院卷第124 ││ │ │ │頁) │├─┼───┼────────────────────────────┼─────┤│3 │原告 │等一下,我們現在要講的。我沒有胡說八道。 │本院卷第12││ │ │ │9 頁背面之││ │ │ │錄音譯文內││ │ │ │容 │├─┼───┼────────────────────────────┼─────┤│4 │被告蔡│你現在這樣胡說八道的話我要請你先走。 │同上 ││ │崇名 │ │ │├─┼───┼────────────────────────────┼─────┤│5 │原告 │請錄音。 │同上 │├─┼───┼────────────────────────────┼─────┤│6 │被告蔡│你在那邊胡說八道的話你要負責。 │同上 ││ │崇名 │ │ │├─┼───┼────────────────────────────┼─────┤│7 │原告 │我不會胡說八道。我當然負責。 │同上 │├─┼───┼────────────────────────────┼─────┤│8 │被告蔡│你自己負責。不要在上面胡說八道。 │本院卷第13││ │崇名 │ │0 頁之譯文││ │ │ │內容 │├─┼───┼────────────────────────────┼─────┤│9 │原告 │請你不要再這樣子。我講話講完。 │同上 │├─┼───┼────────────────────────────┼─────┤│10│被告蔡│你現在停下來。 │同上 ││ │崇名 │ │ │├─┼───┼────────────────────────────┼─────┤│11│原告 │我為什麼要停下來。 │同上 │├─┼───┼────────────────────────────┼─────┤│12│被告蔡│這個校務會議,陳OO老師最清楚。請你不要胡說八道。 │同上 ││ │崇名 │ │ │├─┼───┼────────────────────────────┼─────┤│13│原告 │請你尊重你的老師有發言的權利。你可以錄音,你可以作任何的│同上 ││ │ │事情,可是你讓我講完話。 │ │├─┼───┼────────────────────────────┼─────┤│14│被告蔡│你胡說八道嘛。 │同上 ││ │崇名 │ │ │├─┼───┼────────────────────────────┼─────┤│15│原告 │……我為什麼不能講完我要說的話。 │同上 │├─┼───┼────────────────────────────┼─────┤│16│被告蔡│因為你在胡說八道。 │同上 ││ │崇名 │ │ │├─┼───┼────────────────────────────┼─────┤│17│原告 │我沒有。對不起各位老師,因為這是關係我們系的發展所以我一│同上 ││ │ │定要把話講完。如果我們系主任對我們不誠信,將來你還想選院│ ││ │ │長……你親口答應我三次,你怎麼對的起我們的學生 │ │├─┼───┼────────────────────────────┼─────┤│18│被告蔡│那我想「四書與人生」沒有被拿掉,而且變成有學分的必修,他│本院卷第13││ │崇名 │現在變成「經典與生活」,那麼「經典與生活」按照教育部的規│0 頁背面之││ │ │劃,他們是放在中西經典,我在會議的時候我講的很難聽,我說│錄音譯文內││ │ │這個經典是把四書擴充成中國十三經的經典,絕對不包 括耶穌 │容 ││ │ │基督的經典、可蘭經的經典,就是我們的十三經,我為了講這句│ ││ │ │話我不惜得罪很多人。 │ │├─┼───┼────────────────────────────┼─────┤│19│原告 │我現在請問你,是你回答一個我再反問一個還是全部一起? │同上 │├─┼───┼────────────────────────────┼─────┤│20│被告蔡│我先講完你再講,反正現在這麼多老師在這裡。但是要講事實。│同上 ││ │崇名 │我大一國文先講完嘛。 │ │├─┼───┼────────────────────────────┼─────┤│21│原告 │好好。 │同上 │├─┼───┼────────────────────────────┼─────┤│22│被告蔡│大一國文,從六堂課減為四堂課,為了這個,我跟陳OO兩個人在│同上 ││ │崇名 │會場幾乎跟所有人吵架了,到行政會議的時候,你的資料教務長│ ││ │ │都有給你發了,大家都看到啦,我也起來吵架了,這樣還不夠嗎│ ││ │ │? │ │├─┼───┼────────────────────────────┼─────┤│23│原告 │就我知道不是這樣。 │同上 │├─┼───┼────────────────────────────┼─────┤│24│被告蔡│所以我說你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不要含血噴人嘛。 │同上 ││ │崇名 │ │ │├─┼───┼────────────────────────────┼─────┤│25│原告 │我今天為什麼要問系主任,是因為人家反問我為什麼會這樣,我│同上 ││ │ │是說我已經盡力了也寫了些東西,但是我們的系主任我聽到的狀│ ││ │ │況是表示說是我個人的意見……那這樣子的事實,所以我們沒有│ ││ │ │辦法幻想四書就是我們國文系以後可以自己作主了,他們外系是│ ││ │ │說可蘭經也可以,什麼都可以,所以這種自主權已經不在我們…│ ││ │ │…我講的話都可以錄起來,我不知道誰在錄,不好意思,你有錄│ ││ │ │嗎?今天的光碟請給我一份,主任可以嗎?。 │ │├─┼───┼────────────────────────────┼─────┤│26│被告蔡│可以。 │同上 ││ │崇名 │ │ │├─┼───┼────────────────────────────┼─────┤│27│原告 │謝謝。 │同上 │├─┼───┼────────────────────────────┼─────┤│28│被告蔡│我想我們是一個老師,大家要有一點水準。如果要把一個老師看│同上 ││ │崇名 │做潑婦罵街,沒意思啦。在這個地方侮辱這個殿堂,是真是假大│ ││ │ │家都聽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