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72號上 訴 人 丙○○
甲○○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財經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672號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