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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0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被 告 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祖母即訴外人李劉蓮名下原有自民國53年5 月4 日即設立於高雄縣○○鎮○○里○○街○○號之進昌汽車材料行(下稱進昌材料行),而進昌材料行當時即存放附表所示之部分商品。嗣因原告祖母年歲已高而無法繼續經營,欲將進昌材料行委由原告經營,惟原告任職文藻管理學院擔任英文教師,無法兼顧經營進昌材料行,乃委由被告林聖卿經營管理。詎林聖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原告同意逕自向高雄縣政府將進昌材料行之事業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母即被告乙○○○,並進而排除原告就附表所示之動產之占有及收益,雖經原告請求返還,惟被告仍拒不返還,原告乃聲請假扣押,爰依民法第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等語。求為判決: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附表所示之動產,乃林聖卿經營進昌材料行所購買,自為林聖卿所有,且附表所示之動產均係在林聖卿占有中遭假扣押,依民法第940 條及第943 條規定,應推定林聖卿適法有所有權,被告乙○○○則未曾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原告既然未能舉證對附表所示之動產有所有權,其請求被告返還,自屬無據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進昌材料行原由原告祖父經營,事後改由原告父親經營,僅名義上登記原告祖母即李劉蓮為負責人。

㈡原告母親曾以每月3 萬元之薪資僱佣林聖卿,嗣後調整為3萬5 千元,受僱期間為89年10月至90年10月間。

㈢林聖卿自91年起負責經營進昌材料行,林聖卿當時曾與原告

母親約定,自林聖卿接手起3 月個月後到期之票款,應由林聖卿負責清償,林聖卿並應負擔原告母親之死會會款、印傭每月部分薪資1 萬元,以及按月給付原告母親5 萬元。

㈣附表所示之動產,原存放於高雄縣○○鎮○○里○○路○○號

1 樓至5 樓,由林聖卿保管占有。㈤林聖卿曾於92年9 月間向台新商業銀行辦理貸款40萬元,並

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因申請貸款之需要,始將進昌材料行之登記名義人由原告祖母改為林聖卿,該貸款之40萬元則投入進昌材料行,用以經營進昌材料行。

㈥林聖卿另向台新商業銀行貸款70萬元投入經營進昌材料行後

,再向第一商業銀行貸款50萬元及150 萬元,除部分款項用以償還向台新商業銀行貸款之70萬元外,均用以投入經營進昌汽車材料行。

㈦進昌材料行自91年起,購買相關器材,均以林聖卿名義開立之支票支應。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㈠附表所示之動產究為原告或林聖卿所有?㈡乙○○○是否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茲分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附表所示之動產究為原告或林聖卿所有?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而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民法第94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適法。若他人就該標的物上之權利有所爭執,自須提出取得權源之證據,否則,仍應保護占有人之利益」、「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就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原告如為占有該土地而行使所有權之人,應依民法第943 條推定其適法有所有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1 條之規定,除被告有反證外,原告即無庸舉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419 號、29年上字第378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⒉經查:進昌材料行自91年起即由林聖卿負責經營,而附表所

示之動產均為進昌材料行之存貨,而由林聖卿占有保管中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說明,林聖卿既為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而行使所有權之人,依法自應推定林聖卿適法有此權利,除原告有反證外,被告就林聖卿有所有權之事實,即無庸舉證。

至於原告提出之證據即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3 月30日通知、查封物品清單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僅能證明進昌材料行現今登記之負責人為乙○○○,以及原告曾會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6年4 月19日執行假扣押而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等事實,尚均與附表所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無涉,此外,原告並未就其取得附表所示之動產為任何之舉證,故其主張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所有等語,自屬無據。

⒋被告抗辯林聖卿曾向台新商業銀行與第一商業銀行貸款資金

,用以投入進昌材料行之經營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第148 頁),並有清償證明、第一商業銀行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堪信屬實;另被告抗辯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均係由林聖卿開立支票向訴外人即一正商行、樸生公司、昇岡實業有限公司、富豐汽車材料行、千元汽車材料行、歐來行、喬勝有限公司等廠商所購買,亦有證明書9 紙及購買證明暨支票存根各6 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2 至106 頁、第121 至13

4 頁),信為真實,則進昌材料行自91年起,即由林聖卿投入資金負責經營,進昌材料行之存貨,復均係以林聖卿名義向廠商購買,則附表所示之動產,當由林聖卿取得所有權。

原告雖主張附表所示之動產,部分於交由林聖卿經營前,業已存在,另進昌材料行所需資金,其曾以薪資支應,其母親亦曾提供經濟援助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等事項,既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採信。

㈡乙○○○是否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原告既未能舉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所有,則不論乙○○○是否占有該等動產,均難認妨害原告之所有權,亦無由對原告構成不當得利,從而,本院自無就乙○○○是否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一節為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為附表所示動產之所有權人,則林聖卿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自應推定為所有權人,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屬無據。又林聖卿本於所有權人占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具有法律上原因,而乙○○○如占有附表所示之動產而受有利益,亦因原告非該等動產之所有權人,而無致原告受有損害之可能,原告主張被告占有附表所示之動產,應依民法第179 條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返還占有與原告,亦屬無據。故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均無理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封物品清單 ││ 民國96年度執全字第1795號│├──┬──────┬───┬──┬───┬─────┬───┤│項次│物品名稱 │數量 │規格│ 品質 │查封方法 │ 備考 │├──┼──────┼───┼──┼───┼─────┼───┤│1 │避震器 │77 │ │ │ │ │├──┼──────┼───┼──┼───┼─────┼───┤│2 │排氣管 │157 │ │ │ │ │├──┼──────┼───┼──┼───┼─────┼───┤│3 │鋼板 │37 │ │ │ │ │├──┼──────┼───┼──┼───┼─────┼───┤│4 │上修包 │79 │ │ │ │ │├──┼──────┼───┼──┼───┼─────┼───┤│5 │方向主機 │35 │ │ │ │ │├──┼──────┼───┼──┼───┼─────┼───┤│6 │軸承 │1196 │ │ │ │ │├──┼──────┼───┼──┼───┼─────┼───┤│7 │機油芯 │198 │ │ │ │ │├──┼──────┼───┼──┼───┼─────┼───┤│8 │發電機 │118 │ │ │ │ │├──┼──────┼───┼──┼───┼─────┼───┤│9 │哈夫 │84 │ │ │ │ │├──┼──────┼───┼──┼───┼─────┼───┤│10 │時規皮帶 │190 │ │ │ │ │├──┼──────┼───┼──┼───┼─────┼───┤│11 │時規蓋 │78 │ │ │ │ │├──┼──────┼───┼──┼───┼─────┼───┤│12 │煞車總邦 │335 │ │ │ │ │├──┼──────┼───┼──┼───┼─────┼───┤│13 │電瓶 │28 │ │ │ │ │├──┼──────┼───┼──┼───┼─────┼───┤│14 │水邦浦 │226 │ │ │ │ │├──┼──────┼───┼──┼───┼─────┼───┤│15 │避震器 │223 │ │ │ │ │├──┼──────┼───┼──┼───┼─────┼───┤│16 │離合器片 │61 │ │ │ │ │├──┼──────┼───┼──┼───┼─────┼───┤│17 │壓板 │96 │ │ │ │ │├──┼──────┼───┼──┼───┼─────┼───┤│18 │來令片 │638 │ │ │ │ │├──┼──────┼───┼──┼───┼─────┼───┤│19 │風扇離合器 │16 │ │ │ │ │├──┼──────┼───┼──┼───┼─────┼───┤│20 │後鼓來令片 │133 │ │ │ │ ││ │ │ │ │ │ │ │├──┼──────┼───┼──┼───┼─────┼───┤│21 │煞車分泵 │109 │ │ │ │ │├──┼──────┼───┼──┼───┼─────┼───┤│22 │前後分邦 │40 │ │ │ │ │├──┼──────┼───┼──┼───┼─────┼───┤│23 │分邦 │247 │ │ │ │ │├──┼──────┼───┼──┼───┼─────┼───┤│24 │煞車來令片 │213 │ │ │ │ │├──┼──────┼───┼──┼───┼─────┼───┤│25 │總邦 │199 │ │ │ │ │├──┼──────┼───┼──┼───┼─────┼───┤│26 │後來令片 │19 │ │ │ │ │├──┼──────┼───┼──┼───┼─────┼───┤│27 │煞車分邦 │335 │ │ │ │ │├──┼──────┼───┼──┼───┼─────┼───┤│28 │前後分邦 │155 │ │ │ │ │├──┼──────┼───┼──┼───┼─────┼───┤│29 │前盤 │236 │ │ │ │ │├──┼──────┼───┼──┼───┼─────┼───┤│30 │大燈 │141 │ │ │ │ │├──┼──────┼───┼──┼───┼─────┼───┤│31 │前鼓 │76 │ │ │ │ │├──┼──────┼───┼──┼───┼─────┼───┤│32 │後燈 │284 │ │ │ │ │├──┼──────┼───┼──┼───┼─────┼───┤│33 │傳動軸 │177 │ │ │ │ │├──┼──────┼───┼──┼───┼─────┼───┤│34 │動力邦浦 │25 │ │ │ │ │├──┼──────┼───┼──┼───┼─────┼───┤│35 │後燈殼 │34 │ │ │ │ │├──┼──────┼───┼──┼───┼─────┼───┤│36 │拉桿 │366 │ │ │ │ │├──┼──────┼───┼──┼───┼─────┼───┤│37 │十宇接頭 │168 │ │ │ │ │├──┼──────┼───┼──┼───┼─────┼───┤│38 │小燈 │421 │ │ │ │ │├──┼──────┼───┼──┼───┼─────┼───┤│39 │角燈 │65 │ │ │ │ │├──┼──────┼───┼──┼───┼─────┼───┤│40 │電子分電盤 │78 │ │ │ │ │├──┼──────┼───┼──┼───┼─────┼───┤│41 │冷氣提速器 │29 │ │ │ │ │├──┼──────┼───┼──┼───┼─────┼───┤│42 │曲軸皮帶盤 │81 │ │ │ │ │├──┼──────┼───┼──┼───┼─────┼───┤│43 │照地鏡 │25 │ │ │ │ │├──┼──────┼───┼──┼───┼─────┼───┤│44 │大燈開關 │31 │ │ │ │ │├──┼──────┼───┼──┼───┼─────┼───┤│45 │方向燈開關 │36 │ │ │ │ │├──┼──────┼───┼──┼───┼─────┼───┤│46 │浮筒 │85 │ │ │ │ │├──┼──────┼───┼──┼───┼─────┼───┤│47 │霧燈 │31 │ │ │ │ │├──┼──────┼───┼──┼───┼─────┼───┤│48 │倒車燈 │9 │ │ │ │ │├──┼──────┼───┼──┼───┼─────┼───┤│49 │後視鏡 │271 │ │ │ │ │├──┼──────┼───┼──┼───┼─────┼───┤│50 │鏡片 │30 │ │ │ │ │├──┼──────┼───┼──┼───┼─────┼───┤│51 │輔助鏡 │42 │ │ │ │ │├──┼──────┼───┼──┼───┼─────┼───┤│52 │晴雨窗 │89 │ │ │ │ │├──┼──────┼───┼──┼───┼─────┼───┤│53 │方向盤套 │16 │ │ │ │ │├──┼──────┼───┼──┼───┼─────┼───┤│54 │高壓管 │160 │ │ │ │ │├──┼──────┼───┼──┼───┼─────┼───┤│55 │引擎腳 │81箱 │ │ │ │ │├──┼──────┼───┼──┼───┼─────┼───┤│56 │牛擔橡皮 │28 │ │ │ │ │├──┼──────┼───┼──┼───┼─────┼───┤│57 │鐵套 │32盒 │ │ │ │ │├──┼──────┼───┼──┼───┼─────┼───┤│58 │後連桿 │64支 │ │ │ │ │├──┼──────┼───┼──┼───┼─────┼───┤│59 │煞車軌管 │31小盒│ │ │ │ │├──┼──────┼───┼──┼───┼─────┼───┤│60 │扭力桿橡皮 │40小盒│ │ │ │ │├──┼──────┼───┼──┼───┼─────┼───┤│61 │避震器防塵套│156 │ │ │ │ │├──┼──────┼───┼──┼───┼─────┼───┤│62 │鐵套 │31盒 │ │ │ │ │├──┼──────┼───┼──┼───┼─────┼───┤│63 │空氣芯子 │499 │ │ │ │ │├──┼──────┼───┼──┼───┼─────┼───┤│64 │汽機油芯子 │1115個│ │ │ │ │├──┼──────┼───┼──┼───┼─────┼───┤│65 │三角台 │150 │ │ │ │ │├──┼──────┼───┼──┼───┼─────┼───┤│66 │雨刷拉桿 │73 │ │ │ │ │├──┼──────┼───┼──┼───┼─────┼───┤│67 │ 水箱風扇 │49 │ │ │ │ │├──┼──────┼───┼──┼───┼─────┼───┤│68 │火星塞 │194盒 │ │ │ │ │├──┼──────┼───┼──┼───┼─────┼───┤│69 │分電盤 │175 │ │ │ │ │├──┼──────┼───┼──┼───┼─────┼───┤│70 │引擎鎖 │57 │ │ │ │ │├──┼──────┼───┼──┼───┼─────┼───┤│71 │碟式修理包 │124 │ │ │ │ │├──┼──────┼───┼──┼───┼─────┼───┤│72 │碟式喇叭 │60 │ │ │ │ │├──┼──────┼───┼──┼───┼─────┼───┤│73 │冷氣風扇 │44 │ │ │ │ │├──┼──────┼───┼──┼───┼─────┼───┤│74 │汽油邦浦 │81 │ │ │ │ │├──┼──────┼───┼──┼───┼─────┼───┤│75 │油封 │159 │ │ │ │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