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619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