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2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續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23,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本、反訴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4,5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