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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7號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

黃勇雄律師複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撤銷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