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7號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
黃勇雄律師複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