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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6號上 訴 人 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