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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裁判日期:200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