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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卞守中

4樓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有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於97年1 月10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150041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97年1 月15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41467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頁),則依上開規定,即應行清算程序。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第213 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

4 條)。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再查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3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揭說明,本件被告雖應行清算程序,而本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代理訴訟,但由於本件原告原係被告之董事長,以其係遭人冒用名義登記為董事長,自非被告之法定清算人,故而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核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是參照上開裁判意旨,因認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甲○○代表被告為之,且業經原告補正在卷,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固曾任職於被告公司,但其從未出資,亦未曾參加被告公司之股東會、董事會,其係遭人冒用名義登記持股及列為被告之董事長,被告之實際負責人應為王宗貞。嗣因被告解散後,其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為被告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為清算人,負有到案報告被告財產狀況之義務,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對於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並不知道原告與被告之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高雄市政府97年1 月15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414670 號函暨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第77、89至91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5年12月29日雄執孝94年房稅執字第00148316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43頁)在卷可稽。

㈠被告於87年9 月2 日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名稱為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88 年7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其遷入高雄市及修改章程變更登記,於90年10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其更名為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將原告列為持有股份200,000 股之董事長等變更登記;嗣因被告有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於97年1 月10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150041 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

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以原告為被告之董事長,

依公司法第322 條將原告列為被告之清算人通知到案報告被告之財產狀況。

五、原告主張其係遭人冒用名義登記持股及列為被告之董事長,致其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為被告之清算人,而需到案報告被告之財產狀況,使其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等情。然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是本件爭點為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無確認利益存在。㈡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是否存在。㈢兩造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

六、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權及清算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有無確認利益?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妥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以原告為被告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322 條將原告列為被告之清算人通知到案報告被告之財產狀況,業如前述;則原告固因其遭列為被告之清算人,致其可能因此而須到案報告被告之財產狀況,使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次查,原告提起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判決,目的既在除去上開不妥狀態,然因原告是否係股東,與其是否為被告清算人無涉,自無法藉該判決以除去該公法上不利益狀態,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應難認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有即受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不應准許。

七、兩造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告固主張其係遭人冒用名義登記為被告董事長,自無從依公司法第322 條出任為被告之清算人,且被告之實際負責人為王宗貞云云。然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自承:因王宗貞兼任之職位太多,所以王宗貞要求伊掛名被告公司擔任董事長,而伊因為是王宗貞所經營另間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彼此有僱傭關係,伊才將個人證件交給王宗貞去做被告公司之登記,也因此伊才被列名為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如附表一所示之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討論事項為更改公司名稱為:「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討論事項為票選董事長)上之印文,是伊同意王宗貞去刻的印章,伊將印章及身分證都交給王宗貞,且如附表三之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上之簽名是伊簽的沒錯等語(本院卷第238 頁),且有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07 至209 頁);則原告既明知王宗貞向其索討個人身分證及印章欲作被告公司登記之用,卻仍將之交予王宗貞,且在如附件三所示被告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之「出席董事」欄位上簽名,已足認定原告係自願擔任被告之董事長無訛,是原告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被告董事長云云,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原告以其遭人冒用名義登記為被告股東,請求確認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以除去其可能須負公法上相關義務之不利益狀態云云,因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故無足採。原告又以其遭人冒用名義列為被告之董事長,自無從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出任被告之清算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云云,因與事實不符,亦難採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權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屬無據,請求不應准許,自應駁回其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高增泓法 官 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附表一┌───────────────────────┬────┐│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備 註 │├───────────────────────┼────┤│一、時間:90年10月15日上午9時。 │本院卷第││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207頁 ││三、出席:全體股東出席(連同委託代理出席在內)│ ││ 。代表已發行股數5,800,000股。 │ ││四、主席:王宗貞 記錄:丙○○ │ ││五、報告事項:略。 │ ││六、討論事項: │ ││ ㈠本公司擬更改公司名稱為:「僑蔚國際股份有│ ││ 限公司」案。 │ ││ 決議:照案通過。如後附「僑蔚國際股份有限│ ││ 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 ││ ㈡本公司擬增加營業項目及修改章程案。 │ ││ 決議:照案通過。如後附「僑蔚國際股份有限│ ││ 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 ││ ㈢本公司董事監察人請辭案。 │ ││ 決議:准予請辭。 │ ││ ㈣選任董事監察人案。 │ ││ 決議:票選結果丙○○、王宗貞、乙○○當選│ ││ 為董事。 │ ││ 卞守中當選為監察人。 │ ││七、散會:上午11時。 │ ││ │ ││ │ ││ 主席:王宗貞(印文) 記錄:丙○○(印文) │ ││ │ │└───────────────────────┴────┘附表二┌───────────────────────┬────┐│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備 註 │├───────────────────────┼────┤│一、時間:90年10月15日下午2時。 │本院卷第││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208頁 ││三、出席:全體董事出席,計三人。 │ ││四、主席:丙○○ 記錄:乙○○ │ ││五、報告事項:略。 │ ││六、討論事項: │ ││ 選任董事長案: │ ││ 決議:票選結果丙○○當選董事長。 │ ││七、散會:下午4時。 │ ││ 主席:丙○○(印文) │ ││ 記錄:乙○○ (印文) │ ││ │ │└───────────────────────┴────┘附表三┌───────────────────────┬────┐│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 │備 註 │├───────────────────────┼────┤│一、時間:90年10月15日下午2時。 │本院卷第││二、地點:本公司。 │209頁 ││三、出席:全體董事出席,計三人。 │ ││ 丙○○(簽名) │ ││ │ ││ 王宗貞(簽名) │ ││ │ ││ 乙○○(簽名) │ │└───────────────────────┴────┘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