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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卞守中

4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99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本院卷第14頁),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又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高增泓法 官 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0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