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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石文己被上訴 人 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44,48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