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永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以95年度補字第128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1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