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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慧婷律師許乃丹律師被 告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裁判日期: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