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0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