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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9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珊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日期:200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