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登科律師被 告 戊○○
丙○○己○○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案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刑事案卷龐大,前經調卷因案件密集審理中,無法提供調借,經兩造同意並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