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96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