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請確認勞動關係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存續期間,乘以原告每月薪津新台幣28,500元,則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0,000 元(28,500×12×10=3,420,000) ,另訴請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3,676,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