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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 告 丙○○

丁○○原 告 戊○○前列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惠美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忠諺律師被 告 世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