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93,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