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162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丙○○之財產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甲○○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