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