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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俊宏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馮佳慧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許方如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代 理 人 簡德佑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許紜蓁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洪英郎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林欣醇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代 理 人 陳志宇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棠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㈠債務人任職於第三人三商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依債務人

所提之薪資明細,債務人98年、99年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3,889元至36,265元不等,此有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等附卷可稽。

㈡次查,債務人主張因積欠燃料稅、牌照稅等稅務(計53,204

元),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時,薪資已遭查扣三分之一(即約9,000 元),須扣至99年12月才清償完畢,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影本為證,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16,000元,自民國100 年1 月起為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536,000 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4,441,331元觀之,清償成數為34.58 ﹪,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電匯給債權人。(按:因債務人就清償成數登載有誤,本院依職權更正)㈢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僅有汽車二部(1998年、1990年出廠)

、收入並不豐沃,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並主張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另須扶養2 名尚未成年子女而負擔扶養費(為民國00年生),亦據債務人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稽。故以聲請人現住居之高雄縣,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9,829 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延長清償年限為8 年(自民國100 年1 月起至

107 年12月止),共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536,000元,清償成數為34.58%(計算式為:1,536,000 元÷4,441,

331 元=34.58%,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已盡最大努力,是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