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778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
20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32,287 元、郵費5,740 元、旅費800 元及複丈費24,000元,合計562,827 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12,565 元(計算式:562,
827 ×4/20=112,56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