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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仲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蘇吉雄律師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九十六年度台仲聲字第十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條第1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外語學院教學大樓新建建築工程」之契約數量增加價金爭議事件,前經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以96年度台仲聲字第1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已分別選定蘇俊誠律師、林清南為仲裁人,然已逾30日仍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為免上開爭議事件因無法共推主任仲裁人致使程序稽延,爰依仲裁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既迄今仍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又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標的涉及系爭工程契約數量暨價金給付等專業之認定,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認由具有法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為宜,而蘇吉雄律師從事法律實務已數十年,且曾擔任14件仲裁事件之仲裁人,是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稱妥適,爰選任蘇吉雄律師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2項、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