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仲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選定仲裁人 丙○○相 對 人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選任仲裁人 丁○○上開當事人間因仲裁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盧世欽律師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七年仲雄聲義字第七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仲裁返還款項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7年仲雄聲義字第7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並已分別選定丙○○、丁○○為仲裁人,然已逾30日仍未能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迄今尚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7年9 月10日
(97)仲雄業字第970374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條文規定,即屬有據。又本件兩造所爭執之標的為聲請人承攬相對人「校務行政電腦化二期系統」是否有符合契約之要求,而此部除涉及行政電腦系統內容之專業外,尚涉及契約約定條款內容之判斷,有本院向該仲裁協會取之本件爭執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該事件之性質,認兩造所選定之仲裁人中已有法律及行政電腦系統之專業,認由具有法律專業及仲裁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應較為適宜。而盧世欽律師從事法律實務多年,且曾擔任仲裁人,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其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