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執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即林金枝
送達代相 對 人 大眾曲木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蘇桂美上列當事人間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論「資方(大眾曲木興業有限公司,下同)同意給付勞方(甲○○○,下同)退休金新台幣320,000 元,該筆款項,資方同意於97年11月6 日前匯入勞方橋頭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甲○○○戶頭內,資方如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退休金,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7年10月6 日上午10時30分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台幣(下同)320,000元;給付方法:於97年11月6 日前匯入勞方橋頭郵局局號為000000-0,帳號000000-0之聲請人所設帳戶。詎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二造前揭勞資爭議,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上開聲請意旨所示之金額,詎迄今並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縣政府九十七年十月九日府勞資字第0970223415號函暨檢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紀錄乙份為證,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