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司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4條第1 項、第93條第1 項、第113 條均有明文。次按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故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而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又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依修正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修正前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原本利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本利群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財務報表、股東會議紀錄等表冊等,聲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原本利群公司截至97年4 月30日止尚有營業稅預估應補稅額新台幣(下同)1,697,099 元未繳,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5 月1 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70029263號函在卷可憑,而該公司經清算後,尚有現金餘額397,228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剩餘財產分配表在卷可按,堪認原本利群公司尚有債務未清償,參諸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之意旨,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該公司清算終結,自屬無據,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