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65 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訴外人宏昱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昱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5 月26日向相對人申報債權,惟相對人並未函覆分配結果,且迄今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決算申報,顯見相對人未履行其清算人職務。相對人固於97年11月21日以宏昱公司在台東建案剩餘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鑑價完成後迄今未有進一步通知為由,聲請延展清算期日,然上開遭查封拍賣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及訴外人詹正雄,非宏昱公司,相對人以此作為延展清算期日之事由,顯係推託之詞。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2條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經查,高雄市政府因宏昱公司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於94年9 月14日以高市府建二字第09407984900 號命令宏昱公司解散,復於94年11月4 日以高市府建二字第094080366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宏昱公司全體股東於97年4 月3 日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相對人已於97年4 月8 日向本院聲報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復於97年11月21日,以宏昱公司多年前在台東建案剩餘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鑑價完成後迄今未有進一步通知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日,亦經本院准予展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7年度審司字第9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相對人於經選任為清算人後即向本院聲報就任,復以上開事由聲請展延清算期日等情形式上觀之,尚難認相對人有何未履行清算人職務之情事。至上開遭法院查封拍賣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及詹正雄,非宏昱公司一節,固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惟依該資料之記載,宏昱公司乃上開土地抵押借款之債務人,上開土地拍賣情形自將影響宏昱公司資產狀況,是相對人以此聲請展延清算期日即屬有據,聲請人認相對人並未積極進行清算程序,尚難採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