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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司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73號聲 請 人 統繼建設有限公司清 算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暨改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統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乙○○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路○○巷○○號)為統繼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

3 條、第8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清算人乙○○雖曾經股東同意選任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事宜,因乙○○私務繁忙致延誤清算時效,經股東同意改推甲○○為清算人,繼續辦理聲請人之公司清算事宜,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暨改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核與法並無不符,裁定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