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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司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93號聲 請 人 甲○○

即聖璋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稅捐機關回函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聖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聖璋公司)因業務不振,於民國94年3 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43467276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並經股東同意自96年11月26日起解散,同時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清算人於同日就任後,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經鈞院准予備查,茲因聖璋公司已完成清算及依法向國稅局完成申報,爰檢附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完結股東同意書及股東分配盈餘表等件,聲請清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聖璋公司迄至97年4 月21日止,尚積欠88年度及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新台幣(下同)167,724 元,及滯納金利息91,385元,共計為259,109 元,此有財政部臺灣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97年4 月22日南區國稅岡山四字第0970036112號函附申報債權清單在卷可證,是清算人尚未就上開債權清償以前,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