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救字第9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甲○○抗告人與乙○○間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華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