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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0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並陳明聲請人擔任一行投資顧問

公司監察人之起迄期間、持有股數及股票現值,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⒉配偶任明清及受扶養人婆婆任張梅、公公任松柏、子女任恒志

、任哲志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公公任松柏、婆婆任張梅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租20000 元(請提出租賃契約及

租金繳納證明),房貸10200 元,扶養費用10000 元,健保費3400 元 ,車貸8500元,私人借貸3000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⒌請說明聲請人所支出房貸之不動產係何人所有,為何應由聲請人負擔,並請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⒍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應償還私人借貸3000元係向何人借貸(請載

明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借款金額及借款用途,並提出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⒎請陳報聲請人之債務人任張梅、陳金蘭之地址,並請提出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說明有無約定清償方式。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