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37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已協商成立、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人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
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基金或股票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⒊為查明聲請人所指定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
協會有無代收送達之能力,請提出該協會之立案證明,並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⒋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500元,稅
賦1316元,住宅費6000元,通訊費600 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⒌請說明聲請人所有坐落嘉義市○○段438 、438-2 地號土地設
定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1000元之債權是否存在。
⒍請說明聲請人於96年7 月3 日將所有坐落嘉義市○○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4 設定抵押權予蕭飛傳擔保460 萬元之債權是否存在,若存在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說明債權原因,若係借款,請提出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例如匯款資料)及說明借款用途。
⒎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並未將其所有土地之抵押權人高雄市政府
、臺灣土地銀行、蕭飛傳等人列入,請說明上開抵押權實際存在債權金額若干及實行抵押權後可能無法受償之餘額,並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另請說明就自用住宅是否擬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