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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1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53號聲 請 人 濮寶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之配偶薛OO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人之母親濮高OO、子女濮O及濮O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濮高吉美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5000元,教育費2000元,交

通費6000元,稅賦開支及利息10000 元,扶養費各5000元及10

000 元到15000 元等實際支出證明文件。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請提出聲請人積欠濮OO、蔡OO、楊OO、陳林OO、廖王

OO等人會款之證明文件,並請提出會單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向薛永鎮借款60萬元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⒎請陳明聲請人所列楊OO究係聲請人之債權人或債務人,若聲請人係為楊OO作保而負擔債務,請提出保證契約。

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