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1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附表:
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2.請提出配偶童建鑫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4.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1500元、膳食費4500元、地價稅108 元、水費300 元、電費3500元、瓦斯費680 元、網路費
500 元、收視費500 元、保險費83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加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書影本(包含聲請人及子女)。
6.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清單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利」所得119 元、東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6914元原因為何。
7.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109 元、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16 元原因為何。
8.請提出向弟媳陳瑋屏借款50萬元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