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2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附表:
⒈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說明如何分擔子女之扶養費。
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地價稅、有線電視費、牌照稅
、燃料稅、停車費、交通費、通訊費、勞健保費用及扶養費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聲請人向胡志彥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例如匯款記錄),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及清償方式。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