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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3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並無債權人清冊所

列荷蘭銀行、土地銀行及高雄銀行之債權,請提出上開三筆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資產

管理公司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分別向李佩娟、龍文欣借款之借貸證明文件,有設定抵押者,應提出設定抵押之文件,並請說明有無約定利息及清償方式。

⒊聲請人自陳每月需清償「姪女」債務8,000 元,請說明該「姪

女」之姓名、住址、債權原因、種類及數額,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更新債權人清冊。

⒋聲請人陳述每月應攤還父親林阿桃溢領老人年金費用1,500 元

,請提出父親溢領老人年金之證明文件及每月返還溢領金之證明。

⒌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⒍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貸繳納、扣薪、交通費、生活費、手

機費、水電費、瓦斯費、清償積欠姪女債務、市內電話費及網路費等證明文件。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