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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8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胡志彬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3.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3400元、醫療費600 元、保險費2200元、稅賦數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4.請釋明聲請人所持有之大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聲請人向陳智祿借貸75萬元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已清償金額若干。

6.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9-17